(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近年来他们又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相勾结,提供非法资助,更加频繁活动,企图渗透、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而一些境内组织或个人,明知是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资助也予以接受。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犯罪活动提供资助的行为。这里的“资助”,是指为给实施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境内组织或个人提供物资、资金等。给予资助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邮寄、捎带、直接担保等。还包括一些间接资助的形式,如通过第三人提供,给以高额回扣等。总之资助所提供的是有形的物质性的资助,被资助的对象必须是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等行为的境内组织和个人,不包括实施上述行为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危害到了国家安全,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对这些行为的资助也无疑有很大的危害性。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资助叛国、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的行为,则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关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含义,请参见对第一百零六条的解释。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有特定的资助对象,仅限于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因此,如果资助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资助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不能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但并非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上述犯罪的共犯,即帮助犯,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作为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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