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是:
1、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2、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3、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权终止的情形有: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
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变更孩子监护权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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