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有效的,质押合同生效。如果是质权人转让主合同的,质押权一并转让,质押合同生效。如果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押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九十一条【未经担保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1、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质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质押,或质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质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质押行为无效。
2、质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只在质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的,不符合法律关于质押物必须是特定的规定,质押行为无效。
第三应该办理质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质押合同无效。
4、质押物重复抵押的,质押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质押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5、对于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规避法律的,质押合同无效。
如在法律文书生效以后订立质押合同;
或经核实尽管有银行贷款,但企业不是在财产质押后贷款的;
或贷款中银行资金不到位的,质押合同无效。
6、主合同无效的,质押合同无效。
质押合同系保证合同的一种,是一种从合同,它以担保的主合同合法有效为前提条件,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质押权的,质押合同无效。
如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由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强制执行的物品,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有其他诉讼保全的财产等,均不能质押。
8、质押物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质押合同无效。
如用财产保险单作质押的,财产保险单的价值体现要依附于其他事件的发生,它本身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故不能用于质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转让的,债权的从权利转让,所以如果是债权人转让主合同,质权同时转让,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如果债务人转让主合同,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押合同无效,质押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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