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的,接收付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不是借款交付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处理借款合同纠纷应注意什么
第一、准确列明借款合同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
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
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等。
第二、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3、认真审查担保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
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借款合同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借款合同有约定的,约定地是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接收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是支付借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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