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刑事诉讼,所以公诉案件的起诉人是检察院,不是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怎么办
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的办案流程:
1、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要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
3、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4、补充侦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5、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检察院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如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所以公诉案件的起诉人是检察院,不是检察员。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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