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网络侵权有哪些
表现形式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
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
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
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包括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种。
而侵权行为实施地是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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