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合同后,公司名称变更的,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变更公司名称需要什么资料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
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合并公告应当包括:
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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