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继续经营会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而法院受理后,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等情形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是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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