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既然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那么共同债务也可以请求再次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庭上会对个人债务和婚后债务进行严格的划分的,有的时候,尽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借钱或者说用共同财产去资助自己的亲朋好友,但是根本就没有经过自身同意的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够算作共同债务,在某种程度上还侵犯到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的,但是债务债权的界定是要自己提供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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