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机关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需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满意,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复核,逾期申请的将不予受理,读者们一定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唐律师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责任书如何复核》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17355.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