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没有能力执行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仍然没有能力执行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有哪些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结合《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赔偿分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伤害者能治疗康复的,主要赔偿以下这些费用:
1、医疗费。
医疗费是医治人身损害所需的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赔偿费用的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3、交通费。
交通费是指去医院的必要交通费用。
如果受害者能够坐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车、飞机,否则不予赔偿。
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用的费用,不包括根据诊断不需要特殊增加营养而受害人自行滋补的费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体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除赔偿上述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以及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赔偿
(1)~(5)所需的费用外,还必须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的致害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后,逾期不执行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确实没有赔偿能力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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