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贷款提供保证责任的,不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对员工担保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企业债务的形成原因有哪些
企业的生产过程可以划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部分,三大部分的有机结合和顺序进行才能使企业正常的运行并发展。
其中,筹资活动是企业筹措资本的一项基本活动,企业通过经济有效的筹措和集中资本来支持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正常进行。
企业筹资分为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两部分。
股权资本的投入者要求企业以高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的目标红利分派红利;
债务资本的投入者也要求企业以既定的利息率定期支付利息作为取得债务资本现金的代价。
因此,红利和利息成为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需要逐步偿还的负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
公司只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员工为贷款担保的,属于员工个人债务,不属于公司债务,所以公司对员工担保债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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