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并不影响生效借款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要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借款约定有违约金,还能要逾期利息吗
实践中,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是可以一并主张的,即在借款人没有在按照约定的期限内还钱,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并且计算不归还本金的逾期利息。
因为违约金是双方事前约定的,对未来对方出现违约的情况自己能得到救济的条款,只要一出现违约,不论是否给对方金钱上造成实际损失,非违约的一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就像借款人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其实也没有给出借人造成额外的财产或人身损失,但出借人依然可以要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就逾期利息来说,事先虽未约定,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出借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作为补偿是合情合理,这是法律赋予出借人的权利。
因此,即使借款约定有违约金,只要借款人逾期还款,借款人除了赔偿违约金后还要支付逾期利息。
需注意的时,出借人享有要求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的权利,但金额却不能过高,一旦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是不受法律的保护,不能要求强制执行。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借款合同生效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要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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