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差不多到期前,通过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企业资产等行为,逃避银行债务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表现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另外,关联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银行债务即将到期后,企业通过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企业资产等行为,逃避银行债务的,可以认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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