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撤销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一并申请国家赔偿的。
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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