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担保的,抵押有流质条款,不能直接将房屋屋抵债,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抵押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产的注意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
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所以不能直接以房屋抵债。
以上就是陈律师为大家整理的《抵押担保的房产可否直接以房抵债》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文链接:https://www.lawyer365.cn/17944.html欢迎转发给有需要的朋友!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