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有哪些
行为方式
1、关于“拘禁”。
所谓“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关押起来,其侧重于对被害人的关押、扣押。
具体来讲,是指使将被害人关押于一定的场所,从而剥夺其行动自由。
此处一定的场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区划、包围了的处所。
此处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强制方法,采取无形的、心理的方法,诸如胁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耻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样亦属于拘禁行为。
从行为样态来看,拘禁行为大多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捆绑、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2、关于“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诸如逮捕、绑架、办所谓封闭式的“学习班”以及所谓“隔离审查”、“监护审查”等。
3、关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概括起来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
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以欺诈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刑法没有规定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最高检察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因此普通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达到什么情节构成非法拘禁罪,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员会出现不同的处理意见。
但要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话,则此时一般是会从重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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