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新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
有什么客体要件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财会管理制度。
本罪既已列入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表明本罪的客体具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属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限定性,专指公司、企业的财会凭证,并不是《会计法》所包括的财会凭证范围。
本罪的对象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所谓财会凭证是指能够证明财务、会计活动的证据。
所谓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据。
会计凭证按其用途和填制程序,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所谓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又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用来序时地、分类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
账簿有不同种类和多种格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统一规定的前提范围内设立,一般设有日记账、总账、明细账等。
所谓会计报表,是指公司、企业的财会部门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加以汇总整理,以一定的指标体系,用货币为计量单位,全面、系统、定期地总括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文件。
客观方面该罪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既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内部的会计人员,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属于本罪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单位作为本罪主体,原则上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会计法》第2条、第44条)。
然而,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1条的规定,本罪单位主体仅指公司、企业,并不包括其他单位,因为《刑法修正案》已将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种规定显然没有包括其他单位在内,这并不与《会计法》的内容相矛盾。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隐匿或者销毁。
行为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财会凭证一般具有某种目的,如逃避监督检查、清算等。
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为了相关案件,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的案件,是可以对相关会计账本进行查询的,但如果犯罪分子拒不配合,甚至隐匿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属于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审理活动的情况,是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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