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既遂的量刑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法院对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将导致金融机构的非法设立或金融业务的非法开展,破坏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度,本法因之将其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所谓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颁发的允许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证明文件。
它主要载明审批的依据、被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名称及审批机构等内容,它是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如果经营对象属于外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发给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也是本罪对象的一部分。
伪造、变造或转让这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亦应依本罪治罪。
伪造、变造、转让其他证明文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非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如属烟草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或虽属金融机构的证件,但不是它的经营许可证,如属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执照等,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他罪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处罚。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行为。
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
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一致。
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
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真的,制造出来了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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