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债不会构成非法经营,非法讨债是违反法律规定追讨债务行为,而非法经营是指无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律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讨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行为是指无证经营、超经营范围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而非法讨债是属于个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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