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决定变更法定代人的,可以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变更法人代表的决议后,持决议书等材料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未履行生效判决,并不必然导致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具有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变更公司法人代表后,就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代表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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