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法律援助受理适用管辖原则有哪些
规定法律援助受理适用管辖确定原则如下:
1、便利当事人和法律援助机构管理、审查的原则。
法律援助案件一般遵循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这样便利了当事人申请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2、与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相对应原则。
各级法院审理的刑事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由各级法院相对应的省、市、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指派律师。
3、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原则。
所谓法律援助的属地管辖,是指以有审判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管辖。
所谓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来确定法律援助的管辖。
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是指对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以有审判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为主,而对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则以案件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为补充。
但总的来说,制定这些原则的目的都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也为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更好的便利性。
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政府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无疑可以使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获得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保障。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凭证,证明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材料,载明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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