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利用公司洗钱,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看股东是否参与洗钱而定,参与洗钱的形成共同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代表洗钱,如果股东知情并且参加洗钱活动的,形成共同犯罪,股东要依据其在洗钱活动中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股东没有参与,并且不知情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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