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的,如果嫌疑人已经逮捕的,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2个月,但案情复杂的可以适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后,要经法院判决才能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1.书面审查。
即审查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以及各种证据情况和各种诉讼文书。
2.讯问犯罪嫌疑人。
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通过这项活动,可以进一步核实案情。
鉴别和判断其他证据的真伪,了解犯罪嫌疑人思想状况和认罪态度,了解侦查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3.进行调查和复验、复查。
审查起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
同时根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也是必经程序。
5.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遗漏罪行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做出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也可以自行侦查。
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和需要查明的具体事项。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要依据实际案情而定。
如果嫌疑人被逮捕的,一般要在2个月内侦查结束,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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