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元以上就到达信用卡诈骗标准。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利用信用卡诈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因而,利用信用卡诈骗财物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
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区别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另一标志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借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也是一种冒用信用卡的欺诈行为,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只能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不能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信用卡善意透支的欠款纠纷容易混淆。
因为两者都表现为行为人透支后没有及时向发卡银行归还本息的行为,区别的基本标准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人是否虚构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凡是行为人虚构身份进行透支的,就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恶意透支,而不是善意透支。
(2)行为人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
行为人在透支后有能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却拒不偿还,可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持卡人因信用程度差,透支后确实一时无力偿还透支的本息,应属于善意透支。
(3)行为人透支的行为方式。
行为人谎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又进行多次或大量透支消费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恶意透支。
(4)透支的原因。
在善意透支中行为人往往是急需用钱而按规定进行透支;
而在恶意透支中,行为人并非出于急需或迫不得已才进行透支。
(5)透支后的表现。
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大肆消费,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透支得手后逃之夭夭。
而善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后往往能及时向发卡银行增添存款,补足透支款,并按规定交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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