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首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的,由车损险在限额内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超出车损险赔偿的限额,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赔偿超出的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可能不一致。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二、发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需要赔偿哪些项目?
1、发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需要赔的项目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等。
此外,还需要赔偿、停车费、替代交通费、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
2、车损的赔偿义务人首先是保险公司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若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到损伤,那么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损怎么赔偿,则需要结合实际的交通案情确定。若纠纷案件发生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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