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肇事逃逸会面临的处罚包括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2、交警在追查逃逸者的时候,可以使用单位、个人的交通工具。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二、肇事逃逸构成犯罪吗?
1、肇事逃逸不一定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就构成犯罪,属于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1)从受害者所处的环境看,其受伤的程度虽不致于死亡,但若受害者被置于人迹很少的山路或者是在深夜,行人极少,等待较长时间也不会受到救助,亦或在寒冷的季节因流血过多而有冻死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为湮灭罪证,将受害者撞伤后将其挪离现场弃置他处,使其得不到他人的及时发现并救助,行为人的这种弃置不管行为或将受害者移至他处的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对受害者生命权益威胁的现实危险性,当然可以认定逃逸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应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论处。
(2)至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则要依具体情形而定。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是出于一种放任、听之任之的态度即间接故意的心理。倘若受害者负伤程度并非致命,肇事现场乃行人往来频繁的场所、时间尚早、医院就在附近,受害者极有可能得到他人的及时救助,或者行为人将受害者撞成重伤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抢救(事后法医诊断证明)亦无法避免其死亡,行为人畏罪潜逃而受害者即刻死亡的,即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有间接故意的心理,其逃逸不管的不作为也不宜论之以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即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而应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
(3)至于其逃逸行为,则只是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驾驶行为的连续化。在此,行为人对先前肇事后果不知,即使被害人死亡,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也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之后逃逸,是有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具体的处罚,需要结合实际的逃逸案件确定。通常情形下,逃逸的驾驶员会受到的处罚包括驾驶证被吊销,被责令支付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被处15日以下的拘留等。若是逃逸行为构成犯罪,还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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