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哪些
1、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
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审查时,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补正;
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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