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二、什么是“涉案财物”
1、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追缴、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即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
2、在相关法律规定里,经常出现“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两种提法。
为了解答上述心怀疑惑的问题,弄清这两个概念及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因为,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内,除了对“违法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侦查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上述侦查措施。
3、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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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解答,相信大家现在对于冻结财产的规定有了一定了解,冻结财产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个人原因或者执法机关要求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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