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刑法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什么
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主体必须是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主体特征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
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
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的生产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危害生产安全,同样表现为能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害。
按照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工厂、矿山等,相关的负责人都是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的,严重的情况还会被判刑,所以在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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