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准许后再次开庭审理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未能出庭应诉,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说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拒绝解释或者说明,导致庭审无法进行的。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二、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特点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
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依据《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负责应该出庭应诉但没有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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