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关系是属于合同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承揽人不能视同为公司员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关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及认定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本身;
承揽关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
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与监督;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报酬的领取方式不同。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定期领取;
承揽关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领取。
4、责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损害时,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承担法律责任;
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时,雇佣关系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雇佣关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过错之外,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由于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极其难以分辨,结合相关学术和实务观点认为,从三个步骤进行分析认定。
第一步,看是否要求有工作成果。
若无则为雇佣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二步,看是否具有监控、监督关系。
若无则为承揽关系,若有则再分别认定。
第三步,看是否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若是则为雇佣关系,若不是则为承揽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员工的认定
是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而承担关系是属于合同关系,所以承担人或者定作人都不能认定为企业的员工,不适用劳动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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