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
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最高判处死刑的案件,追诉时效是经过20年,经过20年后如果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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