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他人损害了财产后,财产所有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财产的损失。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中涉及到财产损害的可分为两类:
财产罚和行为罚损害赔偿。
财产罚是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施加的惩戒制裁,如罚款、没收等,由此造成的财产权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罚所针对的是行为能力的惩戒,但其会间接地影响到相对人的财产,如吊销许可证的执照,虽未直接针对相对人的财产作出,但它却剥夺了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能力,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即应负行政赔偿责任。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两类。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影响到公民等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必须严格依法定规则条件和程序实施。
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获得国家行政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依法缴纳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征收义务外,不再负担任何缴纳义务,即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征收权。
实践中的所谓“三滥”即属于此类。
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此项概括式规定,凡涉及到有关财产权损害的,只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请求行政赔偿。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自己的财产被他人侵害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财产侵害赔偿一般是依据财产实际损失赔偿的,就赔付支付的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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