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代代表变更后,企业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原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公司的责任。但如果法人代表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法定代表人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二)、法定代表人义务:
1、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公司的责任。
但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时,未如实履行出资责任的,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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