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对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就可以不用还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哪些情况下担保人不需要还款
以下几种情况保证人不用还款
1、超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不用还款
关于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没有约定的按六个月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算起。
未明确约定是一般保证的,推定为连带保证。
2、超过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未在保证的诉讼时效内起诉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
3、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免责
新贷和旧贷的保证人是同一人的除外。
4、主合同无效基本免责
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责任。
例如,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所以与职业放贷人签的借贷合同无效,保证人也不用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也只用还本金就可以了。
5、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第三人不一定是保证人
如果借款合同上未明确约定签字的除借贷双方的第三人是保证人,或无法推定或证明为保证人的,不是保证人。
担保人并非不可以拒绝履行担保,在满足一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担保人就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也就是不需要还款,比如说担保合同已经到期,并且在此期间以内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或者是担保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也不需要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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