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相对不起诉,就是检察院认为这些人可起诉也可不起诉。
若最终确认为不起诉的,没有案底,只有判有罪才能算作案底。
若检察院最终确认不起诉的,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没有问题。
但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就是,犯罪行为确实是嫌疑人做的,只是有特殊条件可以不起诉嫌疑人而已,若犯新罪的话,这个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记录会翻出来作为新罪量刑的考核之一。
对以后考事业编制影响不大。
二、检察院能办取保候审吗
只要符合条件案件到了检察院同样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如果案子移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情节轻微不需要批准逮捕的情况下),由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继续移送检察院批准逮捕。
如果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之后,由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但是此种情况需要公安局同时告知检察院。
如果送到检察院是为了提起公诉,那么取保候审的手续就由检察院办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事实、情节是台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和基础。
在查明犯罪事实和取得确实、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恰当进行鉴别。
犯罪的性质与罪名互相联系,密不可分,如果只认定了犯罪性质,而不认定具体的罪名,性质也难以定准。
因为在同一性质的犯罪中,法律又规定了若干罪名。
可见,审查犯罪性质与审查具体的罪名,应当同时进行。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人民检察院追诉犯罪应当客观、全面,因此,在审查起诉时要注意审查有无遗漏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要查清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就必须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查获所有实施犯罪的人。
例如,在审查盗窃、诈骗、走私案件时,要注意追查销赃犯和包庇、窝藏犯,对于已构成窝赃、销赃罪的,也应对窝赃、销赃者一并提起公诉;
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有无教唆犯;
审查个人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团伙犯罪活动;
审查团伙犯罪时更应注意审查有无漏诉其他犯罪成员。
检察院可以进行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一般如果案子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话,检察院会下达不批准逮捕,然后由公安局进行取保候审,如果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话,那么检察院就可以办理相关的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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