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当事人再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受理起诉。而法院准许撤诉后,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所以原财产保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诉讼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
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起诉人撤诉的,对财产保全措施会解除。
撤诉人再起诉的,原财产保全措施无效,起诉人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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