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施工准备责任。
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物资准备责任。
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三)及时告知责任。
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
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四)工程质量责任。
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保管责任。
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六)工程交付责任。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竣工验收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八)工程保修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九)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十)共同责任。
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按照规定承包人与分包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出现什么违法的行为,必须为此承担该有的责任,不可以逃避,分工明确很重要,不然发生纠纷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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