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要依申请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遵循“原则”的原则,申请程序因相对人行使其申请权而开始。申请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的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合法的应答。无论申请人在实体法上是否符合获得许可的条件在程序上都享有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二、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许可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要优位于法律优先的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经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滥用手中的职权或者超越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正常行政管理活动,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受法律保护,可以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予以撤销。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超越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管理活动中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没有程序的合法就很难保证实体的合法。
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就很难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性。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不同的行政许可需要不同的资格或者条件,行政机关根据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后,只有在申请人具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或者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按照规定行政许可是可以依申请的,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对于合法的申请一般都是可以通过的,如果要撤销行政许可的话也是要在特定的情形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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