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罪犯,都是在监狱内服刑的。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罪犯有特殊情况,不易在监狱内执行,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方法执行刑罚。
服刑人员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两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申请监外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对于罪犯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等情况供医生参考。
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
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对罪犯进行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
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
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
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有监督权。
监外执行则属于是被判处刑法或处在服刑期内,罪犯因某种原因无法在监狱内服刑,而需要在监狱外服刑的制度。
监外执行期间是计入服刑时间内的。
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仍须收监执行;
如果刑期已满的,则需要及时释放。
如果在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实际不属于监外执行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条例的,也应当及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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