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羁押、服刑或者在劳动教养等无法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当事人因被羁押、劳动教养等的原因无法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的机构代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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