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
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
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
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
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前征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但对于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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