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所以主体结构工程不得分包,不能由分包单位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分包遵循的原则
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
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
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主体结构工程要由总承包方施工,所以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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