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1)对应的主体不同。
工程分包发生在总包人和专业承包人之间;
而劳务分包则发生在总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
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
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涉及人的劳务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
工程分包若未取得发包人同意则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
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
(4)法律后果不同。
工程分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而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包方对于分包方而言肯定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建设工程里面出现的问题的总包方和分包方,需要承担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违法责任,并不是说分包方承担所有责任,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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