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无效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会议通知时间、方式;
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
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
5、签署: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决议无效,股东可以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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