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可能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下罪犯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这里所说的“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不是指审判的时候,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那一天不满18周岁,即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亦适用本条的规定。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这里所说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
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上怀孕的妇女都不适用死刑。
对上述两种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也就是说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即使在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期间达到75周岁,也仍然不能规避对其死刑的适用。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规定,为于死刑案件提供法律援助时,对法律援助人员有一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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