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恐怖活动犯罪,律师会见嫌疑人之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其余的情况下律师随时可以会见嫌疑人,但是会见的时间必须遵守看守所的作息规定,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其余的情况下不需要批准。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二、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而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义务,并且立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方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人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的情况包括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之前一般是不需要警告批准的,除非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存在关系的,或者是同案犯仍未被抓获的以及一些特殊犯罪,比如说涉及国家安全的,涉及贿赂的,有可能不能会见律师或者是会见之前必须进行申请。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第一次被讯问的时候,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很多,具体包括会见通信权、阅卷权以及调查取证权等等,律师的辩护权受到充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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