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是不一样的,例如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
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二、哪些事项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提供不出涉讼案件的有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律援助的;
(6)诉讼标的不足3000元的债权债务纠纷;
(7)其他经主管机关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法律援助结案的日期是不样的,例如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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