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共同组成。
1、货币补偿单价。
包括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两部分。拆迁人在摸底测算时,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抽签方式选择五家或五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进行整体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来确定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旧房补偿单价,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补偿奖励。
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10%以内的货币补偿奖励。
3、搬迁奖励。
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5%-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3%-5%的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搬迁奖励。
4、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福州的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拆迁补偿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上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由政府来决定,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房屋所有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进行上诉,拆迁房屋之后要跟房屋所有人订立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需要约定拆迁补偿款的具体金额,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双方的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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